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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问答 » 问答 » 重庆人注意这些政策3月1日就实施,关乎
TUhjnbcbe - 2021/8/16 12:41:00
1重庆节假日高速公路实行免费通行

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年重庆高速公路对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时间为: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三个国家法定节假日。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没有意外也是依照这个实行。

注意:端午节、中秋节高速不免费哦!

2重庆失业保险人员创业可一次性补助

日前,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局联合下文规定,自年3月1日起,重庆市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3面对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4食品药品投诉60天必须反馈结果3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了投诉举报制度,消费者可通过热线、网络、信件等渠道,对食品药品相关情况进行投诉举报。《办法》还要求,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5重庆免费公园、古镇、博物馆


  免费公园篇

渝北中央公园全世界第4个城市中央公园九龙坡彩云湖湿地公园重庆主城的“桃花源”渝北照母山森林公园自然景观与孝爱文化的完美结合大渡口森林公园重庆主城的“绿肺”之一

九龙坡尖刀山森林公园

首个无围墙森林公园免费古镇篇磁器口古镇九龙坡走马古镇江津塘河古镇酉阳后溪古镇北碚偏岩古镇巴南丰盛古镇秀山洪安古镇铜梁安居古镇

博物馆篇

重庆美术馆3大展览可免费参观

《“画说乌江”美术作品展》、《中国水彩画新锐作品展》、《志在千里—纪念江从革先生诞辰百周年书画作品展》在解放碑重庆美术馆同时揭幕,2月26日起至3月6日,市民可免费参观。

渝中三峡博物馆

沙坪坝罗中立美术馆

万州区博物馆

渝中大韩民国临时*府旧址陈列馆

渝中重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

下面几条是3月1日实施

具体关于车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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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据悉,最高法自年起就启动调研,《解释》共计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权”是什么意思?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大到土地、房子、汽车,小到一块手表、一本书,归谁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担保,等等。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

所以,这项重要的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1二手车过户明确机动车转让虽未过户但享有物权

近年来,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解释》第六条明确,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表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换句话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

例子A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B,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A还欠C的钱没还。C能不能说,用这辆车来抵偿A的债务呢?这时候,B和C,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这种情况下:B的权利优先于C的权利,法律优先保护物权的权利!1离婚判决房产归谁不动产物权归属可提民事诉讼

现实中,围绕房产归属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只要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物权就是谁的,一些真实权利人的权益无法主张,比如男方为了结婚,出钱买房却登记女方的名字,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因房产证署名和加名字而发生的纠纷。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程新文明确,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它不是。

对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归属问题,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3一房两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移产权无效

老百姓买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却拿不到。“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并不鲜见。而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尚未获得物权的买房人等债权人权益的一项制度。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程新文说,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

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4按份共有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物权法第条确立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即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表述较为简单,远远不能解决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方法等重要问题,还导致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不一、尺度各异。

为此,《解释》通过六个条文、分别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起始条件、同等条件的认定、行使期间、主体范围以及裁判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有高度可操作性。

其中第九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5善意取得何为善意取得有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司法实践中,与善意取得相关的纠纷非常常见,广泛地遍布在为数众多的合同、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则分别就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重大过失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例子A长年住着母亲的房子,擅自把房子转让给了不知情的B。B付完钱,A母亲听说了,愤怒地跑来要房子。这时候,房子归谁?

按照《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B拥有房子。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则规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此外,关于《物权法》中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判断价格是否合理,《解释》则明确,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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