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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8 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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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取得行*赔偿的前提鲁法行谈??

??裁判要点

国家赔偿实行法定原则,有关行*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方式和标准均由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取得行*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行为侵害,其后果与违法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对财产权侵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致财产遭受的直接减少或消灭,主要是指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

相关案例:

最高法判例: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和举证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载艮,男,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增德,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双牌县人民*府。

法定代表人肖质彬。

委托代理人张定克。

委托代理人倪进树。

原审第三人蒋才明,男,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魏载艮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双牌县人民*府(以下简称双牌县*府)行*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行终号行*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载艮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申请赔偿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车旅费、诉讼成本费,是双牌县*府滥用职权、行*乱作为造成的损失,应视为“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范畴,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二)再审申请人年6月起向双牌县*府提出申请,一、二审认定魏载艮提出赔偿申请已超过两年时效,与客观事实不符。(三)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或询问,超审限结案,审判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魏载艮一审诉讼请求。

双牌县*府答辩称:(一)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长期上访维权产生的误工、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二)再审申请人提出赔偿申请,已超过两年法定时效。综上,双牌县*府作出双*赔字()1号不予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魏载艮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规定:“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机关共同行使行*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职权的行*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赔偿实行法定原则,有关行*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方式和标准均由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取得行*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行为侵害,其后果与违法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对财产权侵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致财产遭受的直接减少或消灭,主要是指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本案中,魏载艮以双牌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双牌县*府在处理其与蒋才明就木瓜漕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行*复议过程中乱作为为由,申请赔偿因上访产生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车旅费、诉讼成本费等费用。但是,双牌县*府就魏载艮与蒋才明之间的林地林木权属行*裁决作出行*复议行为,系依法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造成魏载艮财产损失的情形。何家洞乡人民*府和双牌县*府就涉案林地林木权属进行裁决、复议和调解的一系列行为中,只有何家洞乡人民*府于年5月冻结魏载艮楠竹余根的行为有可能侵害魏载艮的财产权,而何家洞乡人民*府已于年1月31日补偿该损失元,因此,魏载艮主张双牌县*府的复议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无事实依据。而且,魏载艮主张因上访产生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车旅费、诉讼成本费等费用,均不属于行*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其对此提出行*赔偿,亦无法律依据。综上,双牌县*府作出双*赔字()1号不予赔偿决定,一、二审判决驳回魏载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二审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决定不开庭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魏载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载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艾涛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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