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拆迁条例 征收私宅应优先保障住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
■市、县级人民*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前提。
备受社会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1日向社会公布。这部 新拆迁条例 的草案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征收补偿是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 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王利明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征收程序启动以后,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的精神。